
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处罚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